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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精神:仰望星空 崇尚实干
  • 理念:发展教育
  • 校训:诚毅朴雅
  • 培养目标:健康 健美 健全 高雅 高贵 高尚
通知公告

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办学章程

作者:图/文:郑州市第十九中学责编: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发布日期:2021-11-09

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办学章程

2015124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再次修订,202192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2021113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备案,自2021118日起正式生效)

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创建于1956年,初名为“河南省郑州第一中学”,是解放后市区第一所完全中学,简称“第一完中”。 1958年全市学校依据建校先后统一排序,更名为“郑州市第十九中学”。1981年被确立为市级重点中学,2005年被评定为河南省示范性高中。高中部2007年8月搬入陇海中路76号,初中部继续在百花里40号原址办学。按照市委市政府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政策,初中部2019年12月划归中原区教育体育局管理,成为单设初级中学,命名为“郑州市第十九初级中学”,高中部保留为市教育局直属单设高中,命名为“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分别为独立法人单位。学校本部(陇海中路76号)占地面积近80亩,核定规模每届14个班、教职工编制163人。

学校举办的公参民校郑州市陇海中学(高中分校)、中原振华中学(初中分校)归高中学校直管。学校合作举办的国际部,开设国际高中课程,实行相对独立的教育教学和财务管理。分级管理时,根据离退休教职工的选择意愿,高中接管了所有原郑州市第十九中学离退休教职工和学校家属院相应事务,根据上级安排接收了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已退休教职工档案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党内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教育局的要求和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简称为“郑州十九高”,英文表述为NO.19 High School Of Zhengzhou。  

第三条  本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郑州市教育局主管,经郑州市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属公益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按照郑州市招生政策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实施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对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授予相应毕业文凭。

第二章 学校文化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学校教育以人为本,贯彻“依靠教师、民主办学”理念,遵循“诚毅朴雅”的校训,倡导践行“仰望星空、崇尚实干”的学校精神,把“发展教育”作为办学理念,期望通过实现学生、教师与学校的和谐、持续发展,丰富和提升学校教育的品质。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创建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学校。

第六条  学生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身心健康、体格健美、人格健全、行为高雅、气质高贵、品格高尚”的中学生,期望学生具有秀外慧中、智圆行方的独特气质,为人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教师队伍发展目标:结构合理、素质全面、师德高尚、教艺高超,培养一批在全市有影响力的知名教师。对教师的具体要求是,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宽阔的胸怀,有过硬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坚持自觉学习,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三风”建设目标:培育“善于激励,精于育人”的教风,“勤奋进取,持之以恒”的学风,“文明向上,严肃活泼”的校风。

第九条  学校不断丰富自己独特的标识符号,建构自己的文化标识系统。本部校园称为“陇海校区”,分校校园称为“奥体校区”;两校区主教学楼统称为“大学堂”,宿舍楼本部为“行方楼”、“芝兰楼”,分校为“行方轩”“芝兰阁”;本部办公楼命名为“智圆楼”,音乐教室命名为“音乐厅”,集餐厅、游泳馆、篮球馆和会议中心为一体的多功能馆称为“综合馆”。校徽为圆形写意的“十九”符号和“1956”等字样构成;校旗为白色质地,由校徽标识和仿宋字体“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组成;在学校集会、庆典和大型活动等场合,规范使用校歌、校赋,弘扬学校文化。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修订三年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中共郑州市第十九高级中学委员会由中共郑州市教育局党组批准成立并接受其领导,承担学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健全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以高质量的党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行政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在校党委和校务会领导下,办公室负责党建、人事、综合协调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教研、招生、考试等工作,政教处负责班主任、学生等工作,教科处负责教师教育科研工作,师训处负责教师培训工作,总务处负责资产、修缮、会计等工作,生活管理处负责食堂、宿舍等工作,团委负责共青团、社团、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党支部、年级组、工会小组等校内基层组织运行机制。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基层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三重一大”事项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度,校级干部和办公室主任参加校务会议,校级干部、处室主任及年级长参加行政会。校务会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其它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行政会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安排阶段工作;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在学校教育科研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选聘、职称评定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和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友组织,收集校史资料,重视学校发展、历史遗存的保护,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市劳动(人事)仲裁委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建设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及应急疏散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心理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成立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护校队,参与安全值班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领导机关以及教育、物价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构。

年级长由年级教师民主评议、教育教学副校长提名、党委会研究、校长聘任,与职能部门一起,统筹年级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由教研组教师民主评议、教学副校长提名、党委会研究、校长聘任,在教学及科研部门领导下,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参加学校安排的培训及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由教务处组织聘任,接受教研组和年级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政教处主管,教职工全员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优化德育队伍,完善德育课程,丰富德育活动。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实现多元评价。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体验、服务、探究、互助活动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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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主管干部协调,由年级长聘任本年级的班主任。班主任是班级文化引领者是班级团队的组织者,是学生快乐成长的陪伴者,是学生生涯规划的指导者。

班主任承担班级管理、组织协调职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建设安全舒适、友爱互助、健康向上、民主和谐的班级文化生态;组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各项班集体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各学科教师的沟通,加强“家长会课程”的研究、开发和建设,创设全员全方位育人条件,努力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设立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学习等方面优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学校团委对社团履行指导、管理职责,制定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对社团的登记、注册、重大活动审批、奖惩等做出规定。在确保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经常性开展活动的同时,创造条件争创郑州市五星级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新课程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稳妥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学校鼓励、引导教师基于中国学生核心素养,积极挖掘身边的教育资源,开发具有鲜明特色的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完善的校本课程体系。教师要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把握学情,科学合理安排教学活动,有效推进国家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的互动式、启发式、探究、体验式等课堂教学注重加强课题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性学习等跨学科综合性教学,认真开展验证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教学。

第二十七条  优化教学常规管理,由教学副校长具体指导年级和教研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根据新课程、新教材和新高考的变化,适时修订《教学工作手册》,建立新的教学常规。积极对备课、上课、辅导、作业、考试等各环节的教学常规进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选课走班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基于新课程标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明确学习目标,创设问题情境,优化学习活动,改善学习评价以问题导学任务驱动,推进-学-一致性深度教学。积极实践“自学—展示—精讲—反馈”的课堂基本架构,采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课堂展示,让更多学生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注重对学生的多元评价,培养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形成良好的思维品质和美好的学科情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增强学生体质,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发展学生体育特长。学校建立医务室,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配备专职、兼职心理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师生心理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与服务。坚持课程和讲座、团体和个别、校内校外结合的原则,在心理教师指导下,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习指导、做人引导。专职心理教师为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必要时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素养的训练。每年暑假初期或元旦前夕开展不同主题的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艺术类拓展型课程以及有艺术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科技周活动,开展与学科相融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劳动教育以培养劳动意识、劳动技能为主,包含生产劳动和生活劳动,结合班级值周工作以及班级的值日、卫生大扫除、专项劳动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展开。

第三十二条  加快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争创省级数字校园标杆校。加强硬件建设,重视网络安全,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优化教学过程,改善学习环境,促使教师教学方法的现代化。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改善教学,高效利用教育教学资源,真正发挥信息技术在教师专业成长、学生个性发展上的独特优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坚持以校为本的教育科研方向,面向实际,面向学生,面向一线,加强小课题研究。立足于一节课,从小处着眼,从实际出发,从师生成长需要入手,进行总结升华,使教育科研活动常态化。举办高水平学术研究活动,加强课题研究培训,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和承担省级、国家级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中教育,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下达的计划招收录取新生。凡经审批录取或办理转学手续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中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答辩等方式和学代会、团代会机制,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学代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定期开展学生问卷调研,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合理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要履行部门报告、主管副校长核准程序,严重处分要报告校长同意。处分前要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畅通申诉和救济渠道,必要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完善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研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多元评价制度,以评价为导向,以多样化发展为目标,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育人工作中,对德育成效显著、教学业绩优良、体美劳教育成绩突出,教科研成果丰富、管理服务品质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础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艺术、图书、实验、计算机等功能教室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依托校友辅导员组织,为校友辅导员回校开展帮扶工作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和社会实践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双减”、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加强文明创建,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向社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学校在市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支持、指导下,面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

学校积极主动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所在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内外群防群治协调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辅导员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及国外学校的合作交流,增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相互借鉴,创新优化育人的理念与方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席团会议通过之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