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依据项目预算、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处室负责管理。各相关处室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各业务处室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分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应提交校务会审定后签订。 第三条 合同的审查与复查:合同拟订前,相关处室应从维护单位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合同签订前,相关处室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单位;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4)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与建档:相关处室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对合同引发的纠纷,相关处室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单位可根据合同承办处室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七条 办公室是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